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YangZhou City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Decoration;缩写为:YZCIA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在扬州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装潢施工、设计、科研、装饰材料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服务性、行业性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单位为推动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全市装饰行业的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2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 (二)认真开展行业调研,对全行业基本情况,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装饰行业经济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协调在本地区同行之间在市场竞争中的各种争议,协助主管部门协调和处理装饰工程投诉,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培育装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经验交流,举办技术讲座、技术竞赛和产品展览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推进装饰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绿色环保质量。 (五)组织制定本地区装饰行业服务标准,组织会员开展企业评先、工程评优和产品评优,组织会员申报资质和资质年检文书资料准备等,促进装饰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 (六)积极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装饰企业管理业务水平和人员技术水平。 (七)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会员依法经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 (八)积极开展跨省、市的学术、技术,经济信息交流与研究,加强横向联系,学习先进地区装饰行业发展经验,为装饰行业快速发展拓宽思路。 (九) 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办好信息网络、刊物,支持并指导县(市)区协会工作。 (十)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承担委托的具体工作和会员委托服务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1团体会员单位(从事与装饰行业有关的施工、设计、管理、装修用材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施工监理、环境检测等企事业单位);2个人会员(本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或较高威望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师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和证书(两年核发一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提供所需的报告、报表、信息、稿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二年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牌和证书,停止参加本会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回收或吊销其会员牌和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会员提案、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 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需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会员,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清正廉洁、求真务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为会员和为政府服务中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编本会信息网络、刊物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置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需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需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可在本会章程的原则下制定管理办法和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在每会计年度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扬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扬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和扬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